第二节 含油污水

   第8.2.1条  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油污水,应按其所含的污染物性质和数量分类汇集处理。
   第8.2.2条  除油方法宜采用重力分离法去除浮油和重油,采用气浮法、电浮法、混凝沉淀法去除乳化油。

               (Ⅰ)重力分离法除油

   第8.2.3条  污水在进入隔油池前应避免剧烈搅动,需要提升时宜采用容积式泵。
   第8.2.4条  平流隔油池宜用于去除粒径不小于150µm的油珠,平流隔油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水在池内的停留时间应为1.5~2h;
    二、污水在池内的水平流速应为2~5mm/s;
    三、单格池宽不应大于6m,长宽比不应小于4;
    四、有效水深不应大于2m,超高不应小于0.4m;
    五、池内宜设刮油刮泥机,刮板移动速度不大于2m/min;
    六、排泥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管端可接压力水管冲洗排泥管;
    七、集油管直径宜为200~300mm,当池宽在4.5m以上时,集油管串联不应超过4条;
    八、在寒冷地区,集油管及油层内宜设加热设施;
    九、隔油池宜设非燃烧材料制成的盖板,并宜设置灭火设施。
   第8.2.5条  斜板隔油池宜用于去除粒径不小于80µm的油珠,斜板隔油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表面水力负荷宜为0.6~0.8m³/m²·h;
    二、斜板净距宜采用40mm,倾角不应小于45°;
    三、池内应设收油、清洗斜板和排泥等设施;
    四、斜板材料应耐腐蚀、不沾油和光洁度好。

              (Ⅱ)气浮法除油

   第8.2.6条  气浮法除油宜用于含油量和表面活性物质低的含油污水。
   第8.2.7条  溶气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溶气罐工作压力宜采用300~500kPa(约为3~5kgf/cm²);
    二、空气量以体积计,可按污水量5~10%计算;
    三、污水在溶气罐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罐的型式确定,一般宜为1~4min,罐内应有促进气水充分混合的措施;
    四、采用部分回流的溶气罐宜选用动态式,并应有水位控制措施。
   第8.2.8条  溶气释放器的选用应根据含油污水水质、处理流程和释放器性能确定。
   第8.2.9条  气浮池可采用矩形或圆形。矩形气浮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浮池应设置反应段,反应时间宜为10~15min;
    二、每格池宽不应大于4.5m,长宽比宜为3~4;
    三、有效水深宜为2.0~2.5m,超高不应小于0.4m;
    四、污水在气浮池分离段停留时间不宜大于1.0h;
    五、污水在池内的水平流速不宜大于10mm/s;
    六、气浮池端部应设置集沫槽;
    七、池内应设刮沫机,刮沫机的移动速度宜为1~5m/min。
   第8.2.10条  气浮法应投加凝聚剂,并可适量投加助凝剂。

               (Ⅲ)污油的脱水

   第8.2.11条  隔油池收集的油应回收。当采用脱水罐回收油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脱水罐的贮存容量应根据计算确定,其轮换周期宜为5~7d,脱水罐不应少于2个;
    二、贮存系数宜为0.80~0.85;
    三、进入脱水罐的污油含水率可按40~60%计算;
    四、污油加热温度宜为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