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污泥浓缩池和湿污泥池
第7.2.1条
重力式污泥浓缩池的设计,当浓缩城市污水的活性污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泥固体负荷宜采用30~60kg/m²·d。
二、浓缩时间采用不宜小于12h。
三、由曝气池后二次沉淀池进入污泥浓缩池的污泥含水率,当采用99.2~99.6%时,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宜为97~98%。
四、有效水深一般宜为4m;
五、采用刮泥机排泥时,其外缘线速度一般宜为1~2m/min,池底坡向泥斗的坡度不宜小于0.05。
六、在刮泥机上应设置浓集栅条。
注:浓缩生产污水的活性污泥时,可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泥的实际运行数据确定。
第7.2.2条 污泥浓缩池一般宜有去除浮渣的装置。
第7.2.3条 当湿污泥用作肥料时,污泥的浓缩与贮存可采用湿污泥池。湿污泥池有效深度一般宜为1.5m,池底坡向排出口坡度采用不宜小于0.01。湿污泥池容积应根据污泥量和运输条件等确定。
第7.2.4条 间歇式污泥浓缩池和湿污泥池,应设置可排出深度不同的污泥水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