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跌水井


   第3.5.1条  管道跌水水头为1~2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必须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第3.5.2条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400mm时,一次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一般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4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