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管道综合


   第3.12.1条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道和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二、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或污染生活饮用水;
    三、排水管道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并宜尽量设在快车道以外。
   第3.12.2条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
     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
   第3.12.3条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的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或工业企业管道综合设计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