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渠道
第3.11.1条
在地形平坦地区、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地区,可采用渠道(明渠或盖板渠)排除雨水。盖板渠宜就地取材,构造宜方便维护,渠壁可与路侧石联合砌筑。
第3.11.2条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一般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表3.11.2采用;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一般可采用1∶0.75~1∶1的边坡。

第3.11.3条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渠道接入涵洞时,应考虑断面收缩、流速变化等因素造成明渠水面壅高的影响;
二、涵洞断面应按渠道水面达到设计超高时的泄水量计算;
三、涵洞西端应设挡土墙和护坡、护底;
四、涵洞宜做成方形,如为圆管时,管底可适当低于渠底,其降低部分不计入过水断面。
第3.11.4条 渠道和管道连接处应设挡土墙等衔接设施。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第3.11.5条 明渠转弯处,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一般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铺砌明渠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