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工厂采用循环用水和重复用水系统,利用本厂或厂际的废水、废气或废渣,以废治废。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工厂应配合生产工艺改革,尽量减少排出废水的水量或改善其水质,并应按不同水质,分别回收污水或污泥中的有用物质。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不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第1.0.7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工艺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