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