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泥石流防治

                      8.1 一般规定

   8.1.1   条(包括泥流、泥石流、水石流)是指流动体重度大于14kN/m³的山洪。
   8.1.2   泥石流作用强度分级,应根据形成条件、作用性质和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等因素按表8.1.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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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3   泥石流防治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城市等别及泥石流作用强度选定。大型(严重)的宜采用表2.1.2的上限值,小型(轻微)的宜采用下限值。泥石流防治应以大中型泥石流为重点。
   8.1.4   泥石流防治工程设计,应预测可能发生的泥石流总量、沿途沉积过程、冲淤变化及沟口扇形地的变化,并考虑撞击力及摩擦力对建筑物的影响。
   8.1.5   泥石流流量计算,应采用配方法和形态调查法,计算时两种方法应互相验证。也可采用地方经验公式。
   8.1.6   泥石流防治工程设计,应根据山洪沟特性和当地条件,采用综合治理措施。在上游宜采用生物措施和截流沟、小水库调蓄径流;泥沙补给区宜采用固沙措施;中下游宜采用拦截、停淤措施;通过市区段宜修建排导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