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2.1  城市水资源

   2.1.1   阐明城市水资源的内涵。凡是可用作城市各种用途的水均为城市水资源。包括符合各种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地表和地下淡水 ;水源水质不符合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但经处理可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地表和地下淡水 ;淡化或不但话的海水以及将城市污水经过处理 达到各种用水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的平衡是指水质符合各项用水要求的水量之间的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因此,当城市采用市域内本身的水资源时应编制水资源统筹和利用规划,达到城市用水的供需平衡。
    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以考虑外域引水。可以一个城市单独引水,也可几个城市联合引水。根据«水法»第二十一条:“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 ,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因此,党城市采用外语水源或几个城市公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国土规划相协调,以满足整个区域或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
   2.1.3   本条指明应在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产业结构.由于水是一种资源,是城市赖以生存的生命线 ,因此应采取确保水资源不受破坏和污染的措施。水资源供需不平衡的城市应分析其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造成城市水资源不足有多种原因,诸如:属于工程的原因、属于污染的原因 、属于水资源匮乏的原因 或属于综合性的原因等,可针对各种不同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如建造水利设施拦蓄和收集地表径流;建造给水工程设施,扩大城市供水能力;强化对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完善城市排污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分质供水、循环用水、重复用水、回用再生水、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产业及采用先进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等,在有条件时也可以从外域引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