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网
广告投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加盟代理
首页 | 新闻资讯 | 建筑学院 | 房地产业 | 资源下载 | 建筑规范 | 建筑画廊 | 广告专区 | 模型商店 | 个人空间 | 建筑论坛
首页 > 房地产业 > 购房常识 >
 
小心不良开发商蜜语:十大购房人应注意事项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5 13:57:15 来源:


六、明确约定收楼标准 

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标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即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项目包括:(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包括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专业验收是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对于交付标准,此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办法没有明确,而且广州市综合验收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得解决,使开发商与购房人在收楼标准上存在很大争议。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第八条规定收楼标准由合同双方约定。建议购房人尽量不要选择争议较大的“(一)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以免日后对验收的定义产生歧义,另外,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七、规范商品房面积增减的处理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为准。而合同的签订往往在测绘之前,因此,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往往与实测面积不相符。对于面积增减的处理,建设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有明确的规定,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广州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当然,合同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 

八、了解按揭的办理方法 

大部分开发商都在售楼广告中写明提供多少年的几成按揭,并列出月供多少,以示供楼是件轻松的事情。有的购房人也以为签了合同交了部分房款,并提交了一系列按揭申请文件后,就可以放心等待入住了。实际上,提供按揭的是银行而不是开发商,银行对购房人资信进行调查后,可能不会批准提供按揭。实践中也存在开发商把按揭作为一种销售手段,明明没有却明目张胆地宣扬。如果银行不批准按揭或根本就不存在按揭,而购房人已缴了一部分房款,那购房人则十分被动。比较好的方法是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按揭申请得不到批准时如何处理作一明确规定。 

九、追究交楼违约的技巧 

有的购房人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形,接到开发商的交楼通知书,兴冲冲地到楼盘一看,商品房的许多设施都没有到位。对此,有的购房人急于入住,直接收楼。有的购房人则以书面方式明确通知开发商不接受交付,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两者的处理其法律后果是不同。前者收楼后,即使商品房根本不适于居住、使用,购房人也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金。当然,如果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已收楼的购房人还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财产损失,但这与开发商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是两码事,而且证明房屋的质量问题的难度是相当大的,获得赔偿的成本较高。相反,由于开发商已明显违约,后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的难度就小多了。 

十、了解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 

在房地产交易中,存在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情形,即原来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尚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给他人,俗称"炒楼花"。 由于预售商品房转让有利于转让人的融资,对受让人而言,可能有价格上的优惠,而国家又能增加税收,因此,“炒楼花”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实践中却一直客观存在。但由于“楼花”毕竟不是现楼,其中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建议购房人全面了解转让人原来合同的具体情况后作决策。简单而言,如果转让人已付清全部价款,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无须事先征得作为预售人的开发商同意。如果预购人尚未付清价款,则转让事先须征得预售人的同意。如果转让的商品房办理了按揭,则情况更为复杂。但无论何种情况,预购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
上一页 1 2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 相关信息
无相关信息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搜索文章
 最新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电压、容量
·并联电容器用串联电抗器设计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DMAX专业名词解释(转贴)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
 热点文章 
·工程项目管理的新挑战
·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剖析
·贝聿铭:我和我的建筑都像竹
·家居配色五行方案
·无止境建筑哲学-建筑大师保罗
·北窗杂记之再看风水
·浅谈建筑风格设计与特殊创意
·关于施工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
·英国城市规划教育
·钢筋工程施工方法

网站留言关于我们广告投放升级VIP网站历程友情链接加盟代理

Copyright © 2001-2007中国建筑网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05004105号
网站客服热线:021-56800471;15921692235;13524825335(短信和来电均可);传真:021-56800471;
客服信箱:sh2011@126.com;投诉信箱:webmaster@coofu.com;MSN:jianzhuw@hotmail.com;QQ:960899(推荐);970255;2099971;
本站中文域名:中国建筑网;网站支持:清华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同济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网站法律顾问:吴羽
网站QQ群:35733459;33531875;10235924;4602961;7883400(建筑群)32124423;35733574(景观群)33532864;10237222(室内群)30571901(环艺群)35733660(土木建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