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网
广告投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加盟代理
首页 | 新闻资讯 | 建筑学院 | 房地产业 | 资源下载 | 建筑规范 | 建筑画廊 | 广告专区 | 模型商店 | 个人空间 | 建筑论坛
首页 > 房地产业 > 购房常识 >
 
买楼交定金还是订金 专家提醒应警惕其中“陷阱”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5 13:50:59 来源: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理财专家以最近的一起“定金”与“订金”的纠纷案例提醒消费者,居民理财要注意防范法律陷阱。 

案例回顾:杨先生就自己选中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杨先生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4天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首期房款。杨先生若未按期签合同或未按时交付相关款项,开发商有权将杨先生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不退还定金。签约当日,杨先生交了4万元,开发商在收据上注有“订金”两字。 

当时,开发商将一份没有盖章的认购书复印件交给了杨先生。4天后,杨先生没有去交首付款,也没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开发商在收据上将4万元注明为“订金”,杨先生认为这实际上已将定金变成了预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经审理,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开发商出具了盖章的认购书原件,法院认为,虽然收据上注明“订金”二字,但根据双方所签订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可认定这4万元系定金,收据上写的“订金”仍系定金性质,而非预付款。 

专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故应对自己的未履约行为承担责任。他交的4万元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在其违约时,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律师分析说,从法律角度看,“定金”具有双重性质。首先,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其次,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此外,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与“定金”相比,“订金”的概念并不规范,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 相关信息
无相关信息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搜索文章
 最新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电压、容量
·并联电容器用串联电抗器设计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DMAX专业名词解释(转贴)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
 热点文章 
·工程项目管理的新挑战
·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剖析
·贝聿铭:我和我的建筑都像竹
·家居配色五行方案
·无止境建筑哲学-建筑大师保罗
·北窗杂记之再看风水
·浅谈建筑风格设计与特殊创意
·关于施工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
·英国城市规划教育
·钢筋工程施工方法

网站留言关于我们广告投放升级VIP网站历程友情链接加盟代理

Copyright © 2001-2007中国建筑网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05004105号
网站客服热线:021-56800471;15921692235;13524825335(短信和来电均可);传真:021-56800471;
客服信箱:sh2011@126.com;投诉信箱:webmaster@coofu.com;MSN:jianzhuw@hotmail.com;QQ:960899(推荐);970255;2099971;
本站中文域名:中国建筑网;网站支持:清华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同济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网站法律顾问:吴羽
网站QQ群:35733459;33531875;10235924;4602961;7883400(建筑群)32124423;35733574(景观群)33532864;10237222(室内群)30571901(环艺群)35733660(土木建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