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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耍赖”拒收房租 房客可找公证处“代收”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11 00:00:00 来源:

■疑难问题

沈先生问:两年前,我从外地来乌做生意,租住王女士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月租金400元,租期三年。今年5月,王女士单方面想提高房子出租价,要将房租涨到每月600元。我坚决不同意,并说既然有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王女士很生气,并开始拒收我的续缴房租,想造成未按期交房租的违约事实,然后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业:房东拒收房租,沈先生可以拿着房屋租赁合同和应缴房租,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随后将房租提存情况及时通知房东即可。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进行提存公证。所谓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本案中,王女士作为房东,有权处置自己房屋的权利,但也应当履行租赁合同。如果王女士执意要解除合同,沈先生可以按照合同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沈先生可以通过协商,要求房东补偿因为自己重新租房带来的损失(比如搬家费等)。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沈先生可以以“违约”为由将房东起诉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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